(2015)龙新民初字第3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邹荣花、方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邹荣花,方由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796-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代表人曾晓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顺鹏,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郭家骥,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邹荣花,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方由林,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邹荣花、方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邹荣花、方由林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A幢2303室房产(所有权证:200908107-1、200908107-2)。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或者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