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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杜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起诉后,自行和被告杜某协商达成协议,并共同到商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丹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