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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交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牛贵青与李杰、李建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贵青,李杰,李建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交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牛贵青,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区。被告李杰,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建存,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办公楼***层)。负责人裴亚杰,职务总经理。原告牛贵青诉被告李杰、李建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贵青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贵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贵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