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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熊小军与熊锁根、王华、董兰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军,熊锁根,王华,董兰芳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302号原告熊小军,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毕红霞,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锁根,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华,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董兰芳,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军诉被告熊锁根、王华、董兰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小军诉被告熊锁根、王华、董兰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熊小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军撤回对被告熊锁根、王华、董兰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小军负担。审 判 长  魏俊玉审 判 员  祝司聚人民陪审员  魏洪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