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勇与陈志勇、姜雯、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陈志勇,姜雯,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周勇,男,1972年3月8日生。被告陈志勇,男,1982年9月28日生。被告姜雯,女,1987年3月8日。被告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珠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周勇与陈志勇、姜雯、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勇、姜雯、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勇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对被告陈志勇、姜雯、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120元,减半收取606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30元,由原告周勇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陈历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