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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勇与陈志勇、姜雯、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陈志勇,姜雯,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周勇,男,1972年3月8日生。被告陈志勇,男,1982年9月28日生。被告姜雯,女,1987年3月8日。被告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珠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周勇与陈志勇、姜雯、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勇、姜雯、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勇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对被告陈志勇、姜雯、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120元,减半收取606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30元,由原告周勇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陈历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