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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环洲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00104号原告张家港市环洲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朱家宕村。法定代表人沈进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中华,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洁炜,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殷一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港市环洲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洲塑业公司)因被告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保税区规划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告保税区规划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环洲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进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中华,被告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健及其委托代理人殷一峰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21日,原告环洲塑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被告庭审中确认其只是张家港市规划局在保税区的窗口,发证单位应是张家港市规划局。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环洲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洲塑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