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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恢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恢字第11-2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与杭州正晟纸塑有限公司、浙江和昊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陈列、余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经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案款7608482.50元(包括诉讼费36733元,利息另行计算)及执行费65442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恢字第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