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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工人。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与陈某、黄某乙等人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富桥村春光组3号找被害人孙某乙索要工程款时,在孙某乙家门口发生分歧,后陈某强行进入院内,孙某乙便用手中茶杯砸到陈某左头部,二人相互拳击对方,并互相摔倒,摔倒后孙某乙爬压在陈某身上,被告人孙某甲见状,在被害人孙某乙身后脚踢孙某乙屁股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乙尾1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就民事赔偿已协调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陈某、成某、黄某甲、李某、黄某乙、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笔录;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受伤部位照片;说明书、谅解书;发破案、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就民事赔偿已协调解决,得到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孙某甲是坦白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某甲坦白认罪、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是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霖文书附页:(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06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军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