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登民初字第9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谭树福与大连圣浦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树福,大连圣浦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989-4号原告谭树福,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梁建国,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圣浦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大郑镇东房身村。法定代表人吕淑波,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吕淑波,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树福与被告大连圣浦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连圣浦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圣浦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被告上述款项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宫继英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