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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遵义市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人工工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法定代表人马丰民,局长。委托代理人田茂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遵义市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苟家井客运站b号。法定代表人刘杰。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遵义市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人工工资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工工资497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64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向 宏审 判 员  梁仕刚代理审判员  冉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