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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剧唱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剧唱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荣,该公司旧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芬,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职员。被告:剧唱唱,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辛农商银行)与被告剧唱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犇于2015年5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辛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剧唱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辛农商银行诉称:陆景伟于2013年6月27日由被告剧唱唱担保,从利辛农商银行旧城支行借款20000元,期限一年。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2557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剧唱唱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案外人陆景伟与原告利辛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陆景伟向利辛农商银行借款19000元,利率按13.2%计算,期限一年,用途是买车。被告剧唱唱同日与利辛农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借款逾期后,该笔借款未予清偿。以上事实,有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农商银行与案外人陆景伟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剧唱唱与利辛农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的借款履行期限逾期后,陆景伟未清偿借款,利辛农商银行要求剧唱唱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辛农商银行要求剧唱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其超出本院查明事实的款项,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剧唱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元,利随本清(利率按13.2%从2013年6月27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剧唱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会(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