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柳定英、刘春燕、陈义全、陈永吉、陈永辉与黎俊、李开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定英,刘春燕,陈义全,陈永吉,陈永辉,黎俊,李开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柳定英,女,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刘春燕,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都区。原告陈义全,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陈永吉,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陈永辉,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黎俊,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李开英,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31513-8,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邓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定英、刘春燕、陈义全、陈永吉、陈永辉诉被告黎俊、李开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定英、刘春燕、陈义全、陈永吉、陈永辉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普发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