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王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95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七团队拟稿人:王永刚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5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王小利,个体户。刘玉英(系王小利妻子),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李凤英申请执行王小利、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