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洪燕川与李富英、潘建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燕川,李富英,潘建生,康文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洪燕川,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尤剑福,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英,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建生,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文辉,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燕川与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燕川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燕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燕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燕川负担。审 判 长 姚启炉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人民陪审员 郭炜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