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渠文姗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渠文姗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长安路***号。负责人魏铭雯,该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文姗。委托代理人李义旭,江苏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诉被告渠文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州支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