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洱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钱自友诉史丽萍、陈翠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自友,史丽萍,陈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钱自友,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史丽萍,女,41岁,汉族,教师,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陈翠斌,男,40岁,汉族,公务员,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自友诉被告史丽萍、陈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自友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自友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