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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钱自友诉史丽萍、陈翠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自友,史丽萍,陈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钱自友,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史丽萍,女,41岁,汉族,教师,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陈翠斌,男,40岁,汉族,公务员,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自友诉被告史丽萍、陈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自友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自友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