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尹某某,女,生于1990年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某,男,生于1989年1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