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云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510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忠森。被告徐云山,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云山的起诉。审判员 张宜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