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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