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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催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湖州合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杨正元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催字第0180号申请人湖州合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白莲村。法定代表人杨正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祝伟。申请人湖州合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4年12月15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4834245,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人为吴江市荣鑫氯碱化工贸易部,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吴江市锦跃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2日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合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湖州合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松海审判员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