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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单贵州与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贵州,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518号原告:单贵州,男。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勋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贵州与被告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贵州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江二路北侧宿州京田7#商铺房屋三十八套(房地产权证号码分别为:房地权宿字第××、20××58、20××59、20××60、20××69、20××70、20××71、20××72,201120673、201120674、201120683、201120684、201120685、201120686、201120687、201120688、201120689、201120690、201120696、201120697、201121307、201120698、201121308、201230519、201230520、201230521、201230522、201230523、201230509、201230510、201230511、201230512、201230513、201230514、201230515、201230516、201230517、201230518号)予以查封,并由原告和案外人孙淑兰、宋军、江思聪、李百安、刘倩分别提供其所有的房屋和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贵州向本院提出要求查封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江二路北侧宿州京田7#商铺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码分别为:房地权宿字第××、20××58、20××59、20××60、20××69、20××70��20××71、20××72,20XX3、20XX74、20XX83、20XX84、20XX85、201120686、20XX87、20XX88、20XX89、20XX0、20XX96、20XX97、20XX98、20XX07、20XX08、20XX19、20XX20、20XX21、20XX22、20XX23、20XX09、20XX10、20XX11、20XX12、20XX13、20XX14、20XX15、20XX16、20XX17、20XX18号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江二路北侧宿州京田7#商铺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码分别为:房地权宿字第××、20××58、20××59、20××60、20××69、20××70、20××71、20××72,20XX73、20XX74、20XX83、20XX84、20XX85、20XX86、20XX87、20XX88、20XX89、20XX90、20XX96、20XX97、20XX98、20XX07、20XX08、20XX19、20XX20、20XX21、20XX22、20XX23、20XX09、20XX10、20XX11、20XX12、20XX13、20XX14、20XX15、20XX16、20XX17、20XX18号商品房屋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单贵州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号桑塔纳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对案外人李百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四、对案外人刘倩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五、对案外人宋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六、对案外人江思聪所��的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北路西侧绿洲嘉园A-9#楼0102室商住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码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七、对案外人孙淑兰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北关,淮海北路以西,西昌北路以东安徽两淮北关新城C区3#楼0905室商住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码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八、第一、六、七项查封期限为三年,第二、三、四、五项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限内,允许权利人保管使用所查封物,但不得实施转让、变卖、赠与等其他转移查封物的行为,或者不得在所查封物上设定抵押、留置等物权负担行为,或者不得实施毁损所查封物价值、灭失等其他导致所查封物贬值、毁灭的行为;在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即视为自愿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杨 浩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