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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查园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园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王秀开。被告:查园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查园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