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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文静与陈显攀生命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静,陈显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静,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城办。被执行人陈显攀,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石梯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文静与陈显攀生命权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显攀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静已领取全部申请执行案件款。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