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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梅与被告杨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梅,杨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李淑梅,女,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身份证号码×××。被告杨洪波,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套浩太乡碱巴拉村。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淑梅与被告杨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淑梅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洪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