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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孙绍杰与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杰,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674号原告孙绍杰,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智勇、钟云霞,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明,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绍杰与被告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单位于2013年7月7日被工商局注销,已经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绍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绍杰撤回对被告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为2673元,由原告孙绍杰承担。审 判 员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张承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