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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93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离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薛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