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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熊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某申请执行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被告熊某某一次性补偿王某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熊某某的存款4205.93元,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