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乔×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男,1987年4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于2014年10月28日7时许,驾驶变形拖拉机(悬挂河北F3×号牌)内乘时贵新,后乘时×1、时×2、姜×,由南向东行驶至密云县冯家峪镇×村东时翻入沟内,造成时×1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乔×负事故全部责任,时×1无责任,经鉴定,时×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认为被告人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乔×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