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浩宇与被告赵建华、王驻阳、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宇,赵建华,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王驻阳,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王浩宇,女,汉族,1997年6月11日生。法定代理人王保玉,男,汉族,1963年4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白爱敏,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建华,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被告王驻阳,男,199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威,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审理原告王浩宇诉被告赵建华、王驻阳、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浩宇伤情尚在恢复之中,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明星审 判 员 陈潇潇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