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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彭继阳与姚文祥、毛冬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文祥。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冬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继阳。上诉人姚文祥、毛冬琼因与被上诉人彭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涟源市,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湖南省涟源市,本案应由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是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的帐户向上诉人毛冬琼帐户转账,上诉人姚文祥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因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之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左武审判员肖志红审判员向丹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袁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