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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新红与张伟、赵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红,张伟,赵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王新红,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张伟,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翠(系张伟妻子),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红与被告张伟、赵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新红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王新红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