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清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提供虚假房产证明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用以购车。同年5月6日,马某某以105800元的价格购买长城牌旅行车1辆,用该卡透支10万元支付购车款后,马某某分期偿还了部分透支款,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其仍有透支款本金42877.82元拒不归还。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日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已将上述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信用卡资料及交易详单、银行催收记录、还款凭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且已返还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