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孙丽与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双台子支行、盘锦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孙丽,盘锦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负责人:范哲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清超,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客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委托代理人:黄玉民,男,住辽宁省盘锦市,与被上诉人孙丽系夫妻关系。原审被告:盘锦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黄福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孙丽与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双台子支行、盘锦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前由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双台子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双台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孙清超、被上诉人孙丽的委托代理人黄玉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盘锦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具体理由如下:被上诉人孙丽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确认曹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双台子支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在案外人曹某某及其配偶并未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该合同为原审被告盘锦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冒用曹某某名义签订,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违反法定程序。此外,本案实质争议的内容为被上诉人孙丽与原审被告盘锦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被上诉人孙丽与案外人曹某某、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双台子支行之间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当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共同上一级案由,即合同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双台子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返还。审 判 长  李彦俐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孙继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燕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