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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书果与尹豪、韩秀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果,尹豪,韩秀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书果,男,汉族,1981年生。委托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龙亭区午朝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豪,男,汉族,1980年生。被告韩秀如,女,汉族,1954年生。原告王书果诉被告尹豪、韩秀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书果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果撤回对被告尹豪、韩秀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王书果承担。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