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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丽红、周希平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丽红,周希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田丽红。委托代理人张书占、张书婷(实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希平。代理人周永霞。申请人田丽红要求宣告周希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周希平,男,汉族,1952年1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小赵砦街27号院2号楼1号,与申请人田丽红系夫妻关系,与代理人周永霞系兄妹关系。2015年3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起诉称,被申请人周希平因脑梗塞,大脑萎缩,严重影响其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现申请法院宣告周希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5月22日,经郑州弘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被申请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周希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田丽红为周希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