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孙加起、于艳卫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孙加起,于艳卫,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223号。负责人,杨帆,行长。被执行人孙加起,个体,被执行人于艳卫,个体。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苑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亚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山证执字第23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鲁Q×××××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