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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树荣与刘古咸、潘凤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荣,刘古咸,潘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王树荣,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古咸,个体户。被执行人潘凤梅,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王树荣与被执行人刘古咸、潘凤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射耦民初字第0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射民监字第00006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因本案原生效判决已进入再审程序,需等待再审结果,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耦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道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