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拓典钢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福特莱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拓典钢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福特莱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69-2号原告:中山市拓典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山市福特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黎水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拓典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福特莱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福特莱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拓典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3元,减半收取1047元,诉讼保全费937元,合计1984元,由原告中山市拓典钢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秋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