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邹瑞雪与刘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瑞雪,刘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邹瑞雪。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瑞雪诉刘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瑞雪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瑞雪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