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道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道友。2010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道友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道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晚至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宋道友趁人不备,在本市江东区碧波潭国际水会227包厢内窃取被害人赵某黄金吊坠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38元)。2015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宋道友将所窃物品返还被害人。另查明,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宋道友在宁波市江东区桑家临时小区门口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道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宋道友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被盗物品图片、辨认笔录、监控光盘,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道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道友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道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宋道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道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虎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