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理剑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理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二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理剑,四川五军老战士俱乐部服务公司湖南办事处主任。因涉嫌买卖、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公文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冷水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理剑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娄星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理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周理剑系四川五军老战士俱乐部服务公司湖南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主任。2011年4月梁某丙经人介绍认识了周理剑。周理剑对梁某丙谎称他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现役文职军人、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主任,系中央军委下属机构,属部队管理。周理剑为了取得梁某丙的信任,给梁某丙办理了私营培训学校贵州国防军事职业学校的工作证并发放军服、伪造并提供给梁某丙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证件及军服,任命梁某丙为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副主任,并承诺梁某丙可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分校成立过程中承包两个亿的工程,梁某丙对此深信不疑。周理剑取得梁某丙的信任后,虚构投资、购房、经费紧张等名义,在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共计骗取梁某丙资金543万元。周理剑将骗得的���款用于投资股市、支付房租及个人开支。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协助查询函、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账户支付明细、被告人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周理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等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543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理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的被告人周理剑的银行卡、军帽、工作证、会员证、公章、文件、手机、手提电脑系被告人周理剑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应予以没收。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周理剑现金15万元予以返还给被害人梁某丙;继续追缴被告人周理剑违法所得的528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梁某丙。宣判后,被告人周理剑不服,上诉提出他与梁某丙之间只是民间借贷关系,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理剑系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主任。2011年4月,被害人梁某丙经人介绍在长沙认识了周理剑。在此后的交往中,周理剑经常身着军装,对梁某丙谎称他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现役文职军人、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主任,并称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系中央军委下属机构,属部队管理,正在筹建中,邀请梁某丙加入一起筹建。其后,周理剑为了取得梁某丙的信任,给梁某丙办理了私营培训学校贵州国防军事职业学校的工作证并发放军服、伪造并提供给梁某丙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学院证件及军服,任命梁某丙为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副主任,出示虚假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关于设立湖南分校的文件以及有关“民族资产”资料,承诺梁某丙可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分校成立过程中承包两个亿的工程,梁某丙对此深信不疑。周理剑取得梁某丙的信任后,进一步虚构各种事实,假以投资、购房、经费紧张等名义,在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共计骗取梁某丙的资金543万元。得逞后,周理剑将从梁某丙处骗得的钱款用于了投资股市、支付房租及个人开支。具体事实如下:(一)2012年9月份至2013年6月期间,上诉人周理剑虚构了可以帮助被害人梁某丙购买到湖南省委鹅羊山高干生活小区低价指标房的事实,骗取了梁某丙26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梁某丙的陈述,周理剑对他说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在湖南省委高干生活小区拿了15套省委的房产指标,要处级干部才能分一套指标房,给他6套指标,房价是2800元每平方。面积有130、150、180平方三种,他要周理剑给他150、180平方的各三套,共计付给周理剑260万元。这260万元,他与他儿子分多次从银行转账至周理剑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共计260万元。但他至今没有看到房子;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他与周理剑经朋友介绍于2012年7月左右认识,他是中央党校领导决策信息杂志社工作人员,周理剑曾经要他当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副主任,但被他拒绝了。湖南省委在长沙鹅羊山建房是真的,但他没有答应给周理剑搞省委机关在鹅羊山的住宅指标,因为省委有严格的规定,他也搞不到,就是他也不敢将这些指标转给社会上的无关人员;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出具证明证明,不知道有四川五军湖���办事处这个单位的存在,也没有安排任何住房指标给这个单位;4、上诉人周理剑的供述,他在2012年9、10月份的时候听罗某说湖南省委机关要在长沙的鹅羊山搞一个生活小区,房价是2800元每平方,标准有三种,130平方、150平方和180平方。他听到这个消息后,就给梁某丙讲要给梁某丙在省委鹅羊山搞指标住房,梁某丙说要6套。于是他从梁某丙处拿了260万元钱。这些房子没有购买成,连定金他也没有交过,他把这260万元用于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的开支上去了。主要是用于房租、水电、出差费、接待费用,全部用完了。(二)2012年6月,上诉人周理剑虚构了投资岳阳鸿运造纸研究所有限公司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梁某丙20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梁某丙的陈述,2012年4、5月份左右,他去周理剑办公室,周理剑对他说岳阳有一��造纸厂,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准备合资去办厂,要投资2000万左右,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占70%的股份,厂方占30%的股份,在70%的股份中,他和周理剑各占10%的股份,其他50%的股份在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名下,他就按10%的股份出200万元。之后,他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周理剑的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但一直没有打收条给他。2012年周理剑说岳阳造纸厂正在搞科研,现在没有分红,要等科研成果完成后才可以分红,周理剑说他的200万元已付给岳阳造纸厂了;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的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从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的07×××56的农行账户2012年10月19日向岳阳市鸿运造纸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385901040013389账户转账20万元;3、证人彭某(岳阳鸿运造纸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2011年年初,周理剑到岳阳君山找他,因为周理剑听说他手里有项目,要求来投资和他一起搞开发。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周理剑和他们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的一名同志一起到岳阳找他合作开发他手里的专利,由周理剑投资3000万元,他提供技术和场地来合作开发这个项目,由周理剑占该项目的51%,他占49%的股份。并约定周理剑的资金到位后,他便和周理剑一起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但后来这个项目没有搞成;4、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岳阳市鸿运造纸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彭某,成立时间是1998年5月13日,执照有效期限至2028年5月12日,年检至2013年6月21日;5、上诉人周理剑的供述,2012年的时候,他拿了梁某丙的200万元,说为梁某丙去岳阳鸿运造纸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去投资,这个公司的法人是彭某,他向岳阳鸿运造��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投了钱,其中有20万元是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财务雷来妮转账至岳阳鸿运造纸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账户。除去他投资的钱,剩下的100多万元都被他花费了。(三)2012年10月份,上诉人周理剑虚构投资云南矿山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梁某丙3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梁某丙的陈述,2012年6月份许,周理剑对他说在云南昆明郊区其和昆明市的一个领导办了一个矿,要求他入股占三分之一的股份,投资90万元,租了3000亩山地,使用50年,租金是在生产的矿石中按1.5元每吨的租金收取。投资不多,只需要修一条1.5公里的公路和开矿用的机械设备即可。在2013年6月份,他问周理剑,周理剑说当地有人想买这个矿,出了800万元,但昆明的那个朋友说要1000万才卖,当初每人只出了30万元,差不多10倍的利润,他要周理剑��快出手卖掉,但后来就没有消息了;2、付志荣与周理剑债务关系的情况说明证明,付志荣2012年7月左右从周理剑处借款28万元,用于投资矿山开采,由于经济大环境及自身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目前无力偿还;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招商银行长沙芙蓉支行打印的周理剑账单明细证明,2012年11月1日、6日分3笔共向付志荣的账户转账28万元;4、补充侦查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多次与付志荣联系,付志荣讲他在四川找矿,问他具体地址被拒绝,但在电话里说他从周理剑处借了30万元钱,实际只给了他28万元,算他欠周理剑30万元,他当时和周理剑讲好的,这30万元的利息只能比银行高一点。后来因采矿失败,血本无归;5、上诉人周理剑的供述,2012年10月左右,当时云南的一个叫付志荣的朋友讲要开铁矿少了30万元资金,当时他没有钱,于是他从梁某丙处拿了30万元,通过银行分三次转账给付志荣28万元。在这期间付志荣来长沙,他还拿了1万元现金给付志荣。但这笔钱他是以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的名义投资,他与付志荣签订了合作协议。(四)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上诉人周理剑虚构了需要接待部队首长等事实,以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经费紧张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梁某丙53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梁某丙的陈述,2012年8月份,周理剑打电话给他说湘潭张立新的岳母娘死了,要他带老婆穿军装去吊孝,并说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经费紧张,要向他借5万元钱用,于是他就取了5万元钱,穿着军装带着老婆去了,在邵东下高速的地方见到周理剑及其妻女、雷米妮、程亮初、刘某甲、还有两个都穿着军装的人。他们一起去张立新的岳母家,在那里吃了晚饭后准备回娄底,他把带去的5万元给了周���剑。2012年9月至10月之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周理剑来到娄底万源大酒店入住,打电话给他说部队首长要到贵州去办事,身上钱不够,要他送8万元钱过去,他开车送了钱过去。2012年10月份,周理剑来到娄底住在万源大酒店,走得急没有带钱,要他送5万元钱去,于是他开车送去了5万元钱。2012年11月至12月之间,他多次接到周理剑电话要借钱,在此期间,他带着儿子梁某甲能去周理剑的办公室送了三次钱,每次5万元,共计15万元。2013年4月份,他和老婆去湘潭喝张立新儿子的结婚酒,周理剑打电话给他说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急需要钱,先向他借用10万元,于是他取了10万元,其中2万元是他老婆当着他的面给了周理剑,还有8万元是他老婆出去后,他带着周理剑到车上给的周理剑。还有一次,是周理剑打电话给他说办好了部队的正式编制、工作证、军装,要他去长沙领东西,并对他说省公安厅要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赞助10万元,因他只有8万元,就取了8万元,并打电话给朋友颜某乙一起去长沙,在颜某乙处借了2万元,一共10万元给了周理剑。周理剑一共从他手里拿走现金53万元;2、证人颜某甲的证言证明,她是梁某丙的妻子,因为梁某丙在外面有经济纠纷,她与梁某丙办了假离婚,但其实是夫妻关系。梁某丙与周理剑的经济往来她不是很清楚,但有几次她参与其中。2012年的时候,梁某丙告诉她湘潭张立新的岳母死了,他们要一起去吊孝,在邵阳出口处,周理剑和他的司机在那里等他们,其中还有程亮初、周理剑的女儿和妻子,当时他们都穿了军装,后来他们一行去了张立新岳母家。在回来的路上,她看到梁某丙将5万元给了周理剑,她问梁某丙为什么给钱给周理剑,梁某丙说周理剑以后会加倍还给他的。还有一次,她经常听说周��剑找梁某丙借钱等事情,她对周理剑不信任,梁某丙要她去见识一下,于是她就和梁某丙去了周理剑的办公室。梁某丙出发前给了她2万元,到了长沙后,梁某丙带她到了周理剑的办公室,梁某丙要她将包里的2万元拿出来,她就将2万元亲手给了周理剑。还记得就是当时要到长沙买房子,梁某丙要她儿子梁某甲能汇60万元给周理剑,当时因为她与梁某甲能都不愿意,后来吵了起来,梁某甲能才把钱汇过去的。另外就是梁某丙的弟弟梁某乙还汇了7万元给周理剑;3、证人梁某甲能的证言证明,他父亲梁某丙与周理剑的经济来往他不清楚,但他与父亲一起去过八九次长沙,其中有三次亲眼看见父亲将上万元的资金交给了周理剑,具体多少不清楚,但三次加起来应该有10多万元,另外他自己还汇了80多万元至周理剑提供的账户上;4、证人颜某乙的证言证明,他认识梁某丙��二十多年了,2013年6月份,他陪同梁某丙去了九所宾馆一号楼周理剑的办公室,周理剑给梁某丙发了军装、工作证、军衔等,还讲要给梁某丙弄一个全国政协委员的指标,当时梁某丙找他借了2万元,他看见梁某丙把钱给了周理剑;5、上诉人周理剑的供述,他以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资金紧张,需要梁某丙暂时垫资的名义分多次向梁某丙借款50多万元。其中有两次来娄底,都是住在娄底万源大酒店。梁某丙分别送给他2次钱,一次是5万元,另一次是8万元,都是现金。2013年6月份,他说湖南省公安厅要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赞助10万元,他要梁某丙带10万元来长沙,当时梁某丙和一个姓颜的胖子一起来的。他记得从梁某丙处一共拿了550多万元,都是以投资和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暂时没有钱用的名义要梁某丙打钱给他,他提供银行账号给梁某丙,梁某丙就会按时、按要求的数���打给他。他问梁某丙要钱,次次都能按时按数收到梁某丙的钱,一般是几万至几十万不等。梁某丙及其弟弟梁某乙、儿子梁某甲能共计转账约500万元。他还以各种名义多次问梁某丙要钱,梁某丙分别在娄底、长沙等地分多次给他现金有50多万元。另查明:2013年10月11日,上诉人周理剑在位于长沙九所宾馆1号楼的“四川五军老战士俱乐部服务公司湖南办事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周理剑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娄底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上诉人周理剑15万元。全案事实还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上诉人周理剑系被动到案的事实;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他与周理剑谈合作投资扩大企业经营的事,他看到周理剑穿了军装,说是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的主任,还自我介绍说四川五军老战士俱乐���服务公司是部队的下属单位,他也认为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应该是正规的国家单位,他还去过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他到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办公地点长沙九所宾馆1号楼内,进入时有武警站岗的,所以他坚信周理剑应该是国家部队的人。周理剑还与他讲过他有“民族资产”的问题,有几千个亿的美元,还有几百万箱黄金;3、证人刘某甲(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兼司机)的证言证明,他曾多次陪同周理剑去湖南省军区的门口接过纸箱装的物品,纸箱上印刷“军用品”字样,他将纸箱搬回办公室,发现里面装的是军装,他一共拉了三次,有六七箱军用品。湘a×××××奥迪车是2013年8月左右他陪同周理剑在星沙二手车市场以7.8万元购买的,落户在周理剑的私人名下,并在车管所上了牌照;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她是2013年8月份至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做事���,平时就是搞卫生、接待之类的事,因为她来的时间不长,她只知道周理剑是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的主任,刘某甲是司机,雷米妮是文秘。她看到周理剑穿过四川五军的服装,至于是不是部队的军装她不清楚;5、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明,他哥哥梁某丙要急于用钱,要付给周理剑,要他给周理剑打点钱过去,他通过银行共转账7万元给周理剑;6、协助查询函、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证明,公安机关发现梁某丙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的二级文员,为查证是否属实特向娄底军分区协助查询,娄底军分区通过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查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出具了经核查该单位无梁某丙的文职人员的证明,另还出具了一份对公安机关送梁某丙工作证、军装及标志符号进行了真伪核实,发现公安机关提取的梁某丙制式服装上的肩章、姓名牌系伪造的事实;7、协助查询函、贵州国防军事职业技术学校第七教学部证明,该校是普通中职学校,非国家军事院校,梁某丙非该校正式员工,为了学校招生工作需要由招生工作承包人刘文昌同志担保为学校招生工作的社会人员。梁某丙所有证件及军装非学校配给,属于个人行为;8、协助查询函、四川五军老战士俱乐部服务公司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明,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证明上诉人周理剑系四川五军老战士俱乐部服务公司在湖南省设立的办事处主任的事实;9、协助查询函、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政治部证明,公安机关在梁某丙处提取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的四份文件,该文件中提到决定在湖南成立分校并任命周理剑为四级文职等内容,请求协助查询。���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政治部证明该校从未下发过《关于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省分校的决定》及相关的四份文件,也未发现有名叫“周理剑”的现役干部,也未配发过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样式的制式臂章的事实;10、“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省分校筹备处”信笺及建校方案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在上诉人周理剑办公室提取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省分校筹备处”信笺,以及证人梁某丙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省第一分校建校方案一份的事实;1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梁某丙处扣押银行卡3张,公章、工作证、军服上衣1件、军衔、军阶、臂章、领花等物品若干的事实;12、梁某丙、梁某甲能、梁某乙付给周理剑资金明细统计,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卡取、汇款个人凭证或转账凭条证明,被害人梁某丙通过他中国银行账户、建设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向上诉人周理剑转账412万元,通过他儿子梁某甲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给周理剑81万元,通过其弟弟梁某乙账户向周理剑转账5万元的事实;1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长沙九所宾馆1号楼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周理剑办公室、周理剑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做了搜查笔录,对搜查出的15万元现金决定予以扣押,对搜查出的军帽、工作证、会员证、公章、文件、手机、手提电脑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14、九所宾馆房屋租赁协议、记账联、银行账户支付明细证明,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预付了长沙九所宾馆房间号1208、1209、1210三间房,租期从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1月4日,房间号1101、1102两间房,租期从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10月11日的房租(含电视、电话、水电、网络费用)及押金共计339750元,是从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农行(07621040008156)账户通过转账至长沙九所宾馆长沙银行账户的事实;15、现代世界警察杂志社湖南工作站的证明材料、中国农业银行结算申请书、《现代世界警察》理事会章程证明,上诉人周理剑以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汇来现代警察杂志社理事会费10万元,此款系2013年度至2014年会费的事实;16、上诉人周理剑账目清理大额资金流向明细、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账户明细、周理剑招商证券账号转入、转出现金明细、银行流水清单证明,周理剑开办的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周理剑从各处拿的钱用于炒股、用于公司支付房租、购买办公设备等日常开支,其中炒股合计从银行转入招商证券账号5676114.16元,从证券到���行的转出合计金额为3326887元,周理剑炒股至少投入金额在234万元以上,另外转给一个叫肖喜荣的166.2万元;17、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上诉人周理剑被关押入看守所时有痔疮、地中海学溶血性血液病、鼻炎等疾病,身体其他部位健康的事实;18、被害人梁某丙的陈述,周理剑曾拿其工作证给他看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二级文员。他也看见周理剑在办公室穿过军装,和他的军装一样。他刚认识周理剑时,周理剑介绍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这个单位的总部在四川成都,是部队退下来的师级干部办起来的单位,是直属中央军委管理的单位,其经济来源三部分,一部分是中央军委下拨,一部分是地方政府拨付,还有一部分是自筹的,自筹这部分主要是社会上的企业赞助。他加入后,周理剑给他发了贵州国防军事职业学校招生处副主任工作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二级文职的工作证以及军装、军衔、军阶等军用品。发了军装后,周理剑又开始向他借钱,几万一次向他借钱,后来还告诉了他其掌握了民族资产,并拿了民族资产和藏宝图给他看,图和两本书是配套的,他看了之后,也相信是真的。周理剑还从保险柜拿了存款单和10根金条给他看,并说这些都是民族资产中的东西,他完全相信了周理剑掌握有民族资产。周理剑答应给他2个亿的资金让他发展,他对周理剑相信得不得了,周理剑讲什么他就做什么。后来周理剑又给他承诺让他出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分校副校长,并给他三四个现役军官的指标,由他定人选到该校工作。周理剑还讲办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分校中央军委要拨80个亿给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筹建军校,还有民族资产解冻有大把的钱,那笔钱先给他2个亿,只收���1%的管理费,不算利息,另外把他借给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的钱翻倍还给他;19、上诉人周理剑的供述,他想在湖南代贵州国防军事职业学校招生,所以给梁某丙办了一个招生办副主任的工作证和学校军服,但梁某丙说贵州国防军事职业学校的军装不威风,所以他帮梁某丙搞了一个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二级文员的工作证和军服。他所有提供给梁某丙的军装及军装上的附属件均是他在贵阳街上一军用品店购买带回长沙的,有些是发过来。工作证均是他在长沙火车站附近花钱买来的假证。他告诉梁某丙一起来搞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分校,所以就把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的四份文件给了梁某丙。这几份文件是通过彭学礼搞来的,他没有去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驻地,也没有同该校的任何领导接触过,也不知道文件的真假,但��望是真的,他知道当时肯定是暂时不能启用这4份公文。为了想告诉梁某丙他们的前景美好,也想让梁某丙充分相信他的能力,他自己编制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省第一分校建校方案(草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湖南省分校筹备处”的信笺等待使用。他分别以要梁某丙去云南投资办矿的名义从梁某丙手中拿走30万元;以给梁某丙在长沙购省委鹅阳山的指标房6套的名义从梁某丙手中拿走260万元;以给梁某丙去岳阳投资纸业企业占股份的名义从梁某丙手中拿走了200万元;另外,还以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资金紧张,需要梁某丙暂时垫资的名义分多次向梁某丙借款有50多万元。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合计从梁某丙处一共拿走了550多万元。去云南投资是真的,只不过不是给梁某丙投资,是付志荣找他借了30万元钱,他实际只给了28万元,利息要比银行高一点;给梁某丙在长沙购省委鹅阳山的指标房6套是假的,因当时他根本没有省委鹅阳山指标房的指标;去岳阳投资也是真的,只不过不是给梁某丙投资,他是以办事处的名义与岳阳方签了个合同,但实际只给了20万元给岳阳方就停止了履行合同;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经费紧张暂时借梁某丙垫付也是假的,因他办事处根本没有正常经济收入的,借钱用掉后无法偿还。他的主要开支项目是借给了付志荣28万元,付给岳阳鸿运造纸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20万元,付九所宾馆房租(含水电费、网络费、数字电视费、电话费),给了雷米妮14.2万元,转入招商证券炒股票500多万元,结果亏损了,具体亏损多少不记得了,给了肖喜容166.2万元,给了世界警察杂志社10万元,购买二手奥迪车(湘a×××××)8万元等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理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买卖武装��队公文、证件等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理剑上诉提出他与梁某丙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是诈骗。经查,周理剑伪造身份取得梁某丙信任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房、投资、四川五军湖南办事处经费紧张等事实,在短时间内骗取梁某丙巨额资金,并将骗取的资金全部用于其个人投资、炒股、支付房租及个人挥霍,并没有投入其与被害人梁某丙约定的投资项目,其行为已具备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周理剑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上诉要求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旭宁代理审判员 赵彩艳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典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