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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姜波与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环行初字第10号原告姜波。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宋修德。委托代理人黄倩雯。委托代理人信银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波诉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芳审 判 员  邹艳茹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