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丽平与程燕、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平,程燕,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228-1号原告胡丽平,男,汉族,1978年3月29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袁俊、蒋莉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燕,女,成年人,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陈超,男,成年人,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平与被告程燕、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丽平负担。审 判 长 糜茂国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