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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术义、张素文与刘宝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义,张素文,刘宝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刘术义。原告张素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术义、张素文诉被告刘宝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术义、张素文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贵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