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秦国伟诉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伟,王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846号原告秦国伟,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辉,男,3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现有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国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