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绍松、王海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唐绍松,王海棠,卢孔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被执行人唐绍松。被执行人王海棠。被执行人卢孔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绍松、王海棠���卢孔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唐绍松、王海棠、卢孔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唐绍松、王海棠交纳执行款6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卢孔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469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唐绍松、王海棠、卢孔祥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唐绍松、王海棠、卢孔祥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382号后金丰公寓东单元70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卢孔祥所有,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予处置。另,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中已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唐绍松、王海棠执行款89532.6元。现被执行人唐绍松、王海棠、卢孔祥无财产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782号执行裁定书、分配方案公告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卢孔祥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现被执行人卢孔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唐绍松、王海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唐绍松、王海棠、卢孔祥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及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卢孔祥名下房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7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