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2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相周、郑洁,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亚杰,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该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李某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学锋审 判 员 孔德娴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梓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