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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赛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712号原告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叶卫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险峰。被告黄赛玉,住上海市。原告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赛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469.6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69.17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