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方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方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525号罪犯朱方平。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方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7日以罪犯朱方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朱方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172.5分。其中8次获奖分共26.5分。如2014年因获优秀学员、优秀互监组组长、守纪之星等获特殊奖励分7分,2015年因积极分子获特殊奖励分10分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朱方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方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方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覃志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