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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裁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永全与卢西菊、陈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全,卢西菊、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裁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全被执行人:卢西菊、陈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西菊的银行存款61000.00元(大写:陆万壹仟元正)至广汉市人民法院帐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执行员  陈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佳 来源:百度“”